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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以下簡稱會員代表)之產生,以會員通訊地址為分區依據, 任期與當屆理監事任期同;於當屆會員代表任期屆滿一個月前,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
依下列各區採定點定時之方式選舉之: 北區(含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桃竹苗區(含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及苗栗縣)、中區(含臺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雲嘉南區(含雲林縣、嘉義縣、
嘉義市及臺南市)、高屏區(含高雄市及屏東縣)及花東區(含宜蘭縣、花蓮縣、 台東縣、澎湖縣、金門縣及連江縣)。
1. 以區為單位,每十位會員產生一位代表,未滿十位會員以十位計,超過十位會員之區域,不足十位大於等於五位會員,則增加一位代表。選舉結果以得票數高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則抽籤決定。
2. 由理事會在召開選舉三個月前,審定會員之資格,造具名冊,報請內政部備查。
3. 會員代表候選人由會員自由登記參選,但須入會滿三個月,且已繳納本學會常年會費及各項經費。
4. 會員代表選舉採無記名連記法。
5. 會員須親自以身份證明證件領取選票投票,不得委託他人投票。
6. 本會得請求各縣市醫師公會協助辦理會員代表選舉。

第三條
會員代表之當選者資格,必須是本會會員,如當選後因故喪失會員資格,即同時喪失其會員代表資格。

第四條
分區選出之會員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名額半數時,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會員代表,其任期以補足原任代表遺留之任期為限。

第五條
各區選舉會員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十五天前通知會員參加,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主持,選務工作由本會指定辦理。

第六條
會員代表選舉之選舉票,由本會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

第七條
各區會員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報請內政部。

第八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內政部核備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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