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台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老年醫學之專業水準,參照醫師法第七條之一及衛生署公佈之「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三及第十一條規定,辦理老年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工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章 申請甄審之資格
第 二 條
凡申請老年醫學專科醫師甄審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一、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
二、入會滿一年以上者。
三、具備以下任一資格者:
(1) 在本會認定之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接受符合本會老年醫學住院醫師訓練要件之專科醫師訓練至少一年,且領有證明者。
(2) 具有國外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資格,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3) 曾在國外進修老年醫學一年以上,且擔任老年醫學之相關工作滿二年以上,並繼續從事老年醫學之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三章 甄審方式及範圍
第 三 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分兩部份,第一部份為筆試,第二部份為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筆試、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均及格者為合格;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不及格者,筆試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第 四 條
筆試試題採選擇題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社會經濟及日常生活活動功能之變化、老年人的身心功能評估方法、老年人的面談技巧、老年常見疾病之診斷與治療、老年用藥、長期照護概念及其他老人照護相關之知識與技能等。
第 五 條
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採問答及實際操作方式,其內容範圍包括筆試內容相關知識之實務。
第 六 條
專科醫師甄審成績之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複查時,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第四章 甄審程序
第 七 條
專科醫師之甄審考試,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筆試、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日期、考試地點及有關事項,應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第 八 條
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訊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第 九 條
參加甄審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一) 本會所提供之報名表。
(二) 本辦法第二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三)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四) 若為補行口試及臨床技能評估者,需繳交筆試及格證明文件。
第 十 條
各項考試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結果。
第五章 老年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
第 十一 條
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理事長聘任之,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並報請理監事聯席會議同意後聘任之,設委員七-九人,任期與理事會同。
第 十二 條
甄審委員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具有教育部認定講師以上之資格者。
(二)從事老年醫學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滿三年以上者。
第 十三 條
甄審委員之職責如下:
(一) 審核申請甄審者之資格。
(二) 參與命題、監考、評分、筆試、口試 及臨床技能評估等工作。
(三) 監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工作。
(四) 其他有關甄審之工作。
第六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第 十四 條
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第 十五 條
欲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六年內,參加有關老年學與老年醫學之學術或教育活動,其累計積分需達二百四十分以上(其中含甲類至少一百六十分,可含醫學倫理學分十八分為上限)。積分數依本會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之規定計算。
第 十六 條
本會主動於各專科醫師證書到期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各專科醫師申請展延事宜。
第 十七 條
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應繳交相關費用及下列表件:
一、展延申請表及其他有關積分之證明文件。
二、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 十八 條
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結果,由本會以書面方式通知。複查以一次為限,且應於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時不予受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 十九 條
專科醫師甄審、證書發給、成績複查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甄審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決定之。
第 二十 條
有關專科醫師甄審,凡本辦法未規定者,參照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須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1997.01.21初版、2000.02.24二修、2001.02.24三修
2001.04.06四修、2001.06.01五修、2004.04.14六修
2004.06.27 第八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決議通過
2005.06.18 七修第八屆第六次甄審專科會議七
修 2006.06.25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7.07.01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改會名通過
2008.04.30 第九屆第六次專科醫師甄審會議八修
2008.05.03 第九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