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 總則 |
第一條 | 台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老人醫療保健照護服務之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老年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 本會辦理之老年醫學專科醫師甄審及專科醫師證書展延之查核所規定之繼續教積分,均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
第三條 |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及各醫學會主辦之有關老年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
第四條 | 教育積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老年醫學之相關教育者,得由本會認定發給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非本會之會員申請者,得不受理。 |
第二章 |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及認可 |
第五條 |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委會)為之。 |
第六條 | 繼續教育課程分為甲、乙兩種類別:甲類係指(一)由本學會主辦或合辦之老年醫學與老人照護相關之核心知識課程等之老年醫學專業知識技能;(二)各醫療院所及各醫學會所主辦之老年醫學與老人照護相關課程,如當次所申請之所有課程,不管是否在同一天,若演講者超過半數符合以下資格,得認定為甲類學分,否則認定為乙類。
1本會專科醫師,或2本會非醫師會員且具部定教師(含)以上資格。
各醫療院所舉辦之跨專業團隊會議,認定為乙類學分。 |
第七條 |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前兩週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
第八條 |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正式之申請書、課程表及各演講題目摘要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授課者簡歷資料(含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證書字號或非醫師會員部定教師證書)等,函請本學會認可。 |
第九條 | 經本會教委會書面認可函覆後,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如附件)。 |
第十條 |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教育演講者,若演講時間為50分則給5點,40分則給予4點,30分則給予3點,20分給予2點,但演講時間低於20分給予1點。 |
第十一條 | 參加其他醫學會及各大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舉辦有關老年醫學之學術演講或教育演講,事前得向本會申請教育積分,經本會教育委員會核定者,原則上,每小時給予乙類積分一點。 |
第十二條 |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及所發資料如有不實(如僅於報到時發給全程出席之時數證明,而未能依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覈實發給證明者),本會得拒絕認可,並於三年內拒絕爾後之教育課程認定。 |
第十三條 | 繼續教育學分數之認定,以課程時間四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課程之每一題目每次授課以不超過二小時為原則(超過二小時者,以二小時計);每天至多八點。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數以最多二十四點為原則。但全程參加本會一日之年會給予甲類積分25點或全程參加國際性老年醫學會(IAGG、GSA、AGS等)者,得依實際參與之大會時數之憑證認定之,但最高認定積分以二十五點為上限。 |
第十四條 | 主辦單位應設出席登記簿乙冊(如附件),登記各參加人員每節出席記錄及證明之發給,並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副本(或影印本)交本學會確認及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記錄至少三年。本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
第三章 | 論文著作之認定 |
第十五條 | 凡在本會認可之國內外雜誌發表有關老年醫學研究之論文者,專科醫師換證前6 年內,被接受或已發表之論文,檢具論文之抽印本,向本會教委會提出甲類積分認定之申請,但不得重覆申請;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原著論文及綜論(專論)每篇之第一著者及通訊著者得予以積分十點,第二作者得予以積分五點,第三及以後作者得予以積分一點。病例報告第一著者及通訊作者給予三點,第二作者給予二點,第三及以後著者則不予計分。醫學新知編譯第一著者得予以積分二點,第二及以後作者則不予計分。致編輯的信第一著者得予積分一點,第二作者以後則不予計分。投本會雜誌則以三倍計算之。 |
第十六條 | 凡通訊回覆本會每期雜誌所附問題之會員,答對60-69%題數者給予積分二點、答對70%者給予積分參點。 |
第十七條 | 凡在本會主辦或經本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包括海報展示)之本會會員,得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本會教委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其積分認定之原則為每篇論文報告(包括海報展示),其報告人予以甲類積分二點,擔任與老年醫學相關之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得認定予以甲類積分五點。 |
第十八條 | 凡在本會認可之學術研討會發表論文(包括海報展示)之本會會員,得於結束之日起壹年之內檢具出席證明及研討會節目表(或手冊)向本會教委會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核發證明。 |
第十九條 | 凡申請本會教育積分之認定時,本會酌收工本費,以單一積分三佰元為基本價,每增加一積分再酌增一佰元,最高以一仟元為限。 |
第四章 | 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及醫學院校之教學、研究及進修之認定 |
第二十條 | 老年醫學專科醫師訓練醫療院所發給之積分證明,需由該科負責人簽署,並註明日期、時間及教學活動主題,且應每三個月將教學活動表、會議記錄及出席統計表(如附件)副本(或影印本)函送本會教委會存證及認定。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會員前往經本會認可之國外醫學院或醫院進修老年醫學期滿,得檢具進修(或訓練)證明,函請繼續教育委員會認可;其積分認定之原則得比照國內進修之認定原則為之。 |
第五章 | 行政事項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會員及準會員向繼續教育委員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如附件),並檢具有關證件;經審查後由教育委員會函覆(如附件)。 |
第二十三條 | 教委員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會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 |
第二十四條 | 除本會主辦之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外,其他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悉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
第二十五條 |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不含論文著作)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取得繼續教育積分證明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次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 |
第二十六條 | 本辦法所列舉之專科醫師訓練醫院、醫學雜誌、學術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類別之認定,悉依有關法令、本學會之相關規定及理事會決議辦理。 |
第六章 | 附則 |
第二十七條 | 辦法經理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
| 2001.08.02 擬稿
2001.08.06 第七屆教育委員會二修
2004.02.07 第八屆第二次教育委員會三修
2005.02.19 第八屆第三次教育委員會四修
2005.06.21 第八屆第十一次理監事會議討論
2005.07.24 第八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2005.09.03 第八屆第五次教育委員會五修
2006.02.18 第八屆第十三次理監事會議
2006.06.25 第九屆第一次年會通過
2009.11.07 第十屆第二次教育委員會再修,2010/3/2理監事會議通過
2010.03.02 第十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決議通過
2011.05.29 第十屆第四次教育委員會決議通過
2013.09.29 第十一屆第三次教育委員會決議修改
2013.10.13 第十一屆第五次理監事會通過
2014.03.16 第十一屆第五次教育委員會會議
2014.05.10 理監事第十一屆第7次聯席會會議通過
2014.09.14 理監事第十一屆第8次聯席會會議通過
2017.11.18 第十二屆第四次教育委員會決議通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