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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灣老年學暨老年醫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aiwan Association of Gerontology and Geriatrics.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研究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學術,促進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國際老年學、老年醫學之交流,增進老年健康與福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從事有關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研究發展及應用。
(二) 舉辦有關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發行有關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四) 聯繫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以推展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之發展。
(五) 參加國際有關組織活動,藉以促進國際交流,提高我國老年學術地位。
(六) 辦理有關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學事項,以促進國民健康。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地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任務主要為衛生福利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構之指導、監督。

第三章 會 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贊助會員二種:
(一) 本會會員分個人、贊助會員二種:本會會員-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具有中華民國醫師資格或國內外老年學、老年醫學及其他相關科系畢業且領有證書而從事相關領域之工作二年以上,由會員一人之介紹,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二)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贊助或支持之團體或個人,並經理事會通過者。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會員代表)之權利如下,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個人會員:
(一) 有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及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權利。
(四) 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第 九 條
贊助會員,除無表決、選舉、被選舉及罷免權外,其他之權利與個人會員相同,但免繳會費,其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
(二)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活動。
(三)享受本會規定之優待。

第 十 條
一、本會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二)按期繳納會員費。
(三)接受本會指派職務。
(四)接受本會委託事項。
二、贊助會員之義務如下:
(一)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二)接受本會指派職務。
(三)接受本會委託事項。

第 十一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會員經出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三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四章 組 織

第 十四 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權行機構、監事會為監察機構。本會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會員代表額數、分區比例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變更時亦同。

第 十五 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理事會置理事十五人及候補理事五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理事中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理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理事會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之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八)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八 條
本會監事會置監事五人及候補監事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監事會召集人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監事會召集人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三)審核年度決算。
(四)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五)監察本會財產或財務。
(六)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七)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二十 條
本會理事、監事皆為無給職。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理事、監事任期皆為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理事、監事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曠廢職務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退職者。
(四)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五)受停權處份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會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秘書長職務如下:
(一)承理事長之指示,辦理有關會務。
(二)保管本會印信及立案證書
(三)記録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
(四)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五)辦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六) 其他交辦事項

第 二十四 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二十五 條
本會各種會員如有行為不檢,違犯法規,妨害本會名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者,經理監事會通過,可逕予以警告或除名之處分,並提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但該被檢舉會員,有向理事會提出申辯之權利。

第五章 會 議

第 二十六 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員大會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 二十七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 二十八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大會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修訂與變更、會員之除名、理事、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書面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行之。

第 二十九 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四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聯席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 三十 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六章 經 費

第 三十一 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常年會費:
醫 師: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整。
非醫師:新台幣壹仟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 三十二 條
本會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暫停會籍,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 三十三 條
自動退會者,需補繳原在會期間之所有會費後,始得再申請入會。

第 三十四 條
本會會計年度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第 三十五 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後)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七章  附則

第 三十六 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三十七 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三十八 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 三十九 條
本章程經本會110年9月26日第14屆第1次會員代表大會逐條審核通過。報經內政部110年11月25日台內團字第1100057175號函同意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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